为宣传贯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令第56号)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2号),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十种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网络交易中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九)网络交易中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十)网络交易中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等。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